(2017)冀05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邢台县医院、孟永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医院,孟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梁新忠,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永军,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医院与被执行人孟永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医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