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晓琼与宜昌市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琼,宜昌市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16号原告徐晓琼,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9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汤奇,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徐晓琼与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琼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琼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原告徐晓琼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晓琼负担。审判员 张 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石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