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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9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9929郭XX与余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余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9929号原告:郭XX,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余周平,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郭XX与被告余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余周平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从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起每月至少归还2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余周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被告余周平向原告郭XX出具借条,载明:“今余周平(身份证号:)借郭XX(身份证号:)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余周平承诺自2016年8月起,每月至少还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直至还完,若韵达快递圆融承包区与跨塘承包区卖掉一个,则一次性把钱还完。”原告郭XX另提交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部分转账款项,具体为:2016年3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4999元、微信转账5001元,2016年3月29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合计13000元。庭审中,关于款项组成情况,原告郭XX陈述称:2016年3月4日其通过支付宝转账4999元、微信转账5001元;2016年3月29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2016年4月1日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6年4月9日支付宝转账9000元;另外,其通过同事李彦超手机转账给被告经营的韵达公司10000元;另外,余周平经营一家淘宝网店,剩余款项是其在被告网店刷单套现支付给被告的;上述款项合计58000元。关于款项出借过程,原告郭XX陈述称:其和被告认识大约有两年时间,其是做二手房中介的,被告是送快递的,因被告经常为其送货,双方就这样认识了。后来,双方一起合伙承包韵达快递公司的两个承包区域,分别是跨塘和圆融。其给被告转账的款项是作为投资款的,因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所以被告一直未给其任何分红。后其不想和被告一起做生意,便要求把投资款转为借款,被告也同意了,并给其出具了涉案借条,借条主文内容是其书写,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其于2016年11月起诉被告时被告有三期款项未付,所以其在本案中仅主张6000元,剩余款项其另案主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自愿在本案中主张6000元,并称剩余款项另案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即2016年8月份未能还款,故逾期还款利息应自2016年9月1日起算。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XX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余周平负担。此款原告郭XX已预交,被告余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郭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奚佳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4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