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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海岳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韩月、蒋继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岳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韩月,蒋继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58号原告:上海岳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1幢239室。法定代表人穆昌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榆,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鸣,该公司职员。被告:韩月,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蒋继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韩路移动公司南。负责人:董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岳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韩月、蒋继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岳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