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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海与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906号原告:钟海,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织金县双堰街道鱼山路小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638637XK。法定代表人:李昆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进,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海与被告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钟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海以愿意再给被告贵州织金盛泰建材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机会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894元,减半收取计3947元,由原告钟海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