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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喜堂与王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堂,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郭喜堂,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媛,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喜堂与王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郭喜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97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7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喜堂,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媛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97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