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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行审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颜军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颜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1行审234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颜军明,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6)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温土资罚(2016)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滨海镇雨荣村地方非法占用314.78㎡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314.78㎡土地上建造的一层钢架铁皮房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7869.5元。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16)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第1-2项由温岭市滨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内容第3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潘正友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