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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占雪、乔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占雪,乔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6-110室。负责人:葛美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雪,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爽,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上海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占雪、乔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向张占雪支付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21981.53元。事实和理由:殁者乔春岳原系我公司职工,于2016年8月2日因病去世。2016年8月17日,我公司与张占雪、乔爽及乔春英签订《承诺书》,一次性补偿乔春岳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我公司已将该款项履行完毕,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承诺书》中已经明确包含了“五险一金”即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且我公司也已先行垫付,故无需再向张占雪、乔爽支付该款项。张占雪、乔爽辩称,《承诺书》中的“五险一金”是指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未给乔春岳缴纳社会保险期间的补偿费用,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并不在双方约定的《承诺书》范围之内。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属于乔春岳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只是按照社保账户清算流程由社保部门先行转入用人单位的账户,再由用人单位返还给个人,故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予返还该款项。我��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张占雪、乔爽支付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21981.5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乔春岳入职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岗位为装卸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6年7月9日,乔春岳在工作中突发心梗住院治疗,后出院。2016年7月31日,乔春岳复发心梗,再次住院治疗。2016年8月2日,乔春岳去世。张占雪系乔春岳之妻,乔爽系乔春岳之女,案外人乔春英系乔春岳之妹。乔春岳的父母均先于乔春岳去世。2016年8月17日,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占雪、乔爽及乔春英签订《承诺书》,载明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次性补偿乔春岳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五险一金及其他补偿共计20万元,家属方承诺有关乔春岳的一切事情与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无任何关系。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2016年12月9日,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收到社保部门转账支付的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21981.53元。庭审中,乔爽同意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由张占雪一人继承。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17日,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占雪、乔爽及乔春英签订《承诺书》,约定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次性补偿乔春岳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五险一金及其他补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双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反悔。本案争议的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系社保部门因职工个人死亡后对职工个人账户的清退款,与用人单位的社��缴费账户无关,只是在清户流程上由社保部门转入用人单位账户,本质上并未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更无违反《承诺书》之虞,故张占雪、乔爽要求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上述职工个人社保账户清户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上海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占雪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21981.5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另查,2016年11月21日,张占雪、乔爽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因社会保险减员转出造成的不能报销的急诊��用2022.27元,返还乔春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偿21981.53元。东城区仲裁委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369、370号裁决书,裁决: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张占雪、乔爽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21981.53元,驳回张占雪、乔爽的其他仲裁请求。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由此可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在性质上为个人财产,在劳动者死亡后属于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遗产范围,并非��人单位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补偿。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虽主张在其公司与张占雪、乔爽等人签订的《承诺书》上约定并已实际给付的补偿款中已包括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但张占雪、乔爽对此不予认可,而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来看亦未显示双方对于乔春岳该笔属于可继承范围的个人财产处理有所约定,故一审法院对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述主张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现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领取了殁者乔春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户款,张占雪、乔爽要求其公司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锦湾实业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锦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 妍审 判 员  张 洁审 判 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和平书 记 员  黄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