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顺明、范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明,范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明,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范立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王顺明与范立新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03民初349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30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