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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文某某、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某某,熊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50号申请人文某某。被申请人熊某某。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熊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文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