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佳琦、马彪等与张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琦,马彪,张一平,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742号原告:王佳琦,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马彪,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一平,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高丽丽,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琦、马彪诉被告张一平、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佳琦、马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佳琦、马彪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