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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士波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波,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405号原告:周士波,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萍,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周士波与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晓明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士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士波负担。审 判 员  刘玮代理审判员  任彦人民陪审员  李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羊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