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士波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波,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405号原告:周士波,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萍,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周士波与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晓明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士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士波负担。审 判 员 刘玮代理审判员 任彦人民陪审员 李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羊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