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戴玉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戴玉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1969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戴玉喜。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玉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建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武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