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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传虎与李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虎,李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405号原告:刘传虎。被告:李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刘传虎诉被告李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传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虎申请撤回对李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传虎负担。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