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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祖超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超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超雷,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长寿镇西长寿村前进巷北8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8月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超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超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祖超雷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新乐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地道桥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冀A×××××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祖超雷弃车逃逸。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祖超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2016年4月2日,祖��雷某与赵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6年8月3日16时30分,祖超雷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贾某、齐某、祖某1的证言、被告人祖超雷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祖超雷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祖超雷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祖超雷系投案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超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