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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文苏丹与陈增榕深圳市锐鑫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苏丹,陈增榕,深圳市锐鑫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135号原告文苏丹,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扬,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榕,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被告深圳市锐鑫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金岗山第二工业区一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4637XR。法定代表人游彩凤。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偿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计算,按月利息3000元算,暂计人民币18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陈增榕、深圳市锐鑫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文苏丹借款100000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增榕、深圳市锐鑫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文苏丹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39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焕湖书 记 员  陈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