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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闫文侠、马红梅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颍上县供电公司、颍上县新集镇商业社区居委会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颍上县供电公司,颍上县新集镇商业社区居委会,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838号原告:闫文侠,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马红梅,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王传荣,女,193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颍上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404线北侧颍上供电大楼,统一社会���用代码91341226MA2MR0HU1B。主要负责人:徐学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松,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新集镇商业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详。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北侧(眼科医院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85F。法定代表人:姚宝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多胜,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淮南市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瑞鑫大厦办公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4484821P。法定代表人:苏振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颍上县供电公司、颍上县新集镇商业社区居委会、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因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4190元退还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文侠、马红梅、王传荣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