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执4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屈雪梅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雪梅,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屈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35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132.37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35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