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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冕宁县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冕宁县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449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堵格镇堵格村2组。被告:冕宁县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556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本院在审理石某某与冕宁县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