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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廖江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廖江勤,张顺松,张居生,周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江勤,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张顺松,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张居生,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周水清,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江勤、张顺松、张居生、周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江勤、张顺松、张居生、周水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