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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颜海燕与湖南学渡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医药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海燕,湖南学渡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医药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589号原告:颜海燕,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学渡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6号亚商大厦3栋2339房。法定代表人:刘谷林,总经理。被告:湖南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学士路***号。法定代表人:秦裕辉,校长。原告颜海燕诉被告湖南学渡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医药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颜海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颜海燕负担。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