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黄龙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黄龙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894号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投资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3288Q。法定代表人:张映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师,北碚区公共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员工。被告:黄龙梅,女,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