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李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刚。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李刚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刚应缴纳罚金3000元,已划拨其银行存款68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