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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侯海燕,张仁林,郭桂英,陈伟,郭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0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执行人:侯海燕,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执行人:张仁林,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执行人:郭桂英,女,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郭洪兵,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张某1、张某2、侯海燕、张仁林、郭桂英诉陈伟、郭洪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