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甜与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甜,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4民初1390号原告石甜,女,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5741-X。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董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号。原告石甜为与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军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甜诉称:她是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财务部员工。2014年后,卢氏迎宾馆因经营状况不佳,开始拖欠其工资。2016年元月,卢氏迎宾馆停业关门,经卢氏迎宾馆财务人员核实,目前卢氏迎宾馆拖欠她的工资、福利共计52344元。因卢氏迎宾馆是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在卢氏县的下设机构,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她工资52344元。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均未答辩。原告石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及卢氏迎宾馆的营业执照各1份,以此证明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是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开办的分公司;2、迎宾馆在职员工拖欠工资明细及迎宾馆员工工资明细各3张,以此证明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拖欠她工资数额52344元。3、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及卢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此证明她曾于2017年6月6日提起民事诉讼因未申请劳动仲裁而撤诉,她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该单位当日收件后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况。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审理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因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对以上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石甜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系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开办的分公司。原告石甜系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的员工。2016年元月份,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因经营不善停业,其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未付。其中拖欠原告石甜工资、奖金、福利等为52344元。2016年2月4日,经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原告石甜领取了2014年11月工资2350元,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尚欠49994元工资未付。原告石甜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石甜以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7)豫1224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石甜撤回起诉。2017年6月26日,原告石甜向卢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单位当日受理后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石甜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拖欠原告石甜工资、奖金、福利等49994元,有原告石甜向本院提交的加盖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财务专用章的多份工资明细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理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系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甜的工资奖金。卢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后受理原告石甜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石甜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并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甜工资、奖金、福利等共计49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