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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岩与于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于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24号原告:张岩,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于爱凤,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诉被告于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爱凤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爱凤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