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芳与李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李宗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231号原告:刘芳,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庭,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原,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芳与被告李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月清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