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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芳与李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李宗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231号原告:刘芳,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庭,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原,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芳与被告李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月清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