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汉良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516号原告:刘汉良,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一经济社狮岭大道西自编***号,注册号440121600931918。经营者:李月群,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刘汉良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汉良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汉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良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港优百货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汉良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