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仓州与孙现会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仓州,孙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葛仓州,男,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东旺乡小盖都村西路41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4710011358。被执行人:孙现会,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东旺乡小盖都村幸福街八区21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690307133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仓州与被执行人孙现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孙现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现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现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现会存款372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