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布权与刘布金、罗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布权,刘布金,罗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布权被执行人:刘布金被执行人:罗运芳本院在执行刘布权与刘布金、罗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布金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罗运芳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安国街富康银杏华庭3-2-2-1住房一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