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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布权与刘布金、罗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布权,刘布金,罗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布权被执行人:刘布金被执行人:罗运芳本院在执行刘布权与刘布金、罗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布金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罗运芳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安国街富康银杏华庭3-2-2-1住房一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