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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原河北卓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原河北卓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43号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原河北卓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法定代表人:焦庆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美华,公司职工。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自然。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由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