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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白远光与彭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远光,彭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144号原告:白远光,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彭钧,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川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10407元及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为3179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及佛山市明全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全公司)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明全公司将应收款350407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并由被告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350407元的义务,并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还清,逾期则以实际欠款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之后,被告只归还了240000元,最后还款期限已过,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受让债务后尚欠借款本金110407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告的陈述与所举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借款形成过程及被告尚欠借款本金的事实均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归还该款。原告主张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即月利率1.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超出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远光归还借款本金110407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1572.0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