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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维刚与被告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86号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对原告舒维刚与被告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黔01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黔01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2行“《供货单》”更正为“《送货单》”,将(2017)黔01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5行“《货运单》”更正为“《送货单》”。审  判  长 史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吕维秀人民 审 判员 刘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刘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