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治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护理费各项费用21707.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李某某已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元,剩余款项将于每月分期偿还2000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