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苏玉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苏玉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338号申请人:南京苏玉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黄思水,南京苏玉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骏,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系南京苏玉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兴路367号。法定代表人:年君,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836号。法定代表人:年君,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苏玉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36382.5元)中,执行到位金额9900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而愿撤销申请,待其恢复生产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