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玲、吉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吉月红,邢舒博,邢愉然,邢晓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吉月红,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邢舒博,男,201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邢愉然,女,200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邢晓娇,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周玲与吉月红、邢舒博、邢晓娇、邢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吉月红、邢舒博、邢晓娇、邢愉然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18298.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61829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