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责人贺春燕,行长。被执行人冯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明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明收入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