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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占武与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武,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907号原告:郭占武,男,1964年生。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骁,系该公司文员。原告郭占武与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占武、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占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至2016年2月工资,共15个月,每月工资1000元,共15000元;2.9个月社会保险补齐。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开始在被告公司上班,一直到2016年2月,上班干零活工资每个月1000元,后来干烧锅炉工作,每个月工资1200元,共计欠了14个月工资,其中有五个月是1200元,剩下每个月是1000元,从2015年3月份到2015年年末的保险让厂子给交了,保险交多少我不知道,都是厂子给垫的,个人没有交过。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是我厂的职工,也签订了劳动合同,社保交到了2015年3月份,被告所欠原告14个月工资属实,但是因为厂子效益不好,原来工资定的是每个月1000元,后来调整为每个月800元,其中烧锅炉每人1200元属实,欠原告的工资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每个月800元,共欠11700元,期间给了原告1500元,保险是从2013年11月份开始交的,每个月630元,其中我们公司交了300元,员工自己承担330元,一直交到2015年3月份,我们公司垫付的保险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一共5100元,最后一共欠原告9900元。本院认为,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郭占武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员工,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共欠原告工资9900元,原告郭占武已经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补缴原告实际工作期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该项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占武工资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竹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