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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建学、曹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学,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学,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曹永,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李建学申请曹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30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学于201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3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