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38号原告: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瑾,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祯,系公司员工。被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康益明,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系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系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荆玉华。原告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黑水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丹审 判 员 李 钰人民陪审员 吴衡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新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