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鼓楼区云南北路**号天鹤文云商务大厦****室。被执行人: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化学园区沿河路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5月24日原告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93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起将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