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贞甄与被执行人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姜玉芳、湖北德众粮贸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杜宗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贞甄,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姜玉芳,湖北德众粮贸实业有限公司,杜宗平,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永隆镇杨丰街汉宜路,组织机构代码76413974-X。被执行人姜国元,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被执行人姜玉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被执行人湖北德众粮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永隆镇杨丰街汉宜路,组织机构代码05810491-0。被执行人杜宗平,男,1968年3月4日,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中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426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掇刀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30号判决,于2016年9月13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1800元。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1幢共计139套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2-3幢共计132套房屋;三、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4-5幢。四、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6幢共计45套房屋。五、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7幢共计45套房屋。六、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8幢共计45套房屋。七、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9幢共计33套房屋。八、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光安置小区10幢共计23套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