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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侯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121执177号本院在执行侯丽红与李俊萍、安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俊萍、安海平未按期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俊萍(身份证号:141121197202250042)、安海平(身份证号:1423221970033150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