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传凤与龙虎龙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凤,龙虎,龙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136号原告:王传凤,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龙虎,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龙枚,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传凤与被告龙虎、龙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传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传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