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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晓丹与罗昌龙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丹,罗昌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35号原告:于晓丹,女,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罗昌龙,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