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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云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鹏,男性,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鹏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友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3日,王奔镇居民张云鹏谎称自己经营的王奔镇高产村大米加工厂,在白城市镇赉县一家粮库订购价值600000元钱的水稻,差200000元资金为由,使用两本假房照和一本假土地使用证在韩某1处借款210000元,之后潜逃。2017年1月13日10时许,被双辽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张云鹏对诈骗韩某1210000元现金一事供认不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假私有房屋有权证和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书证:(1)私有房屋有权证复印件两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张;王奔镇乡建办公室证明、双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2)刑事判决书。(3)借款合同书、房屋买卖契约书、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4)民事判决书。3证人韩某2、王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5被告人张云鹏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数额有异议。辩解欠韩某1本金是180000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210000元。因曾于2016年9月份汇款给被害人28000元;2016年12月中旬其女儿张某替其汇款2000元。并恳请法庭对其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云鹏谎称自己经营的王奔镇高产村大米加工厂,在白城市镇赉县一家粮库订购价值600000元钱的水稻,以差200000元资金为由,使用两本假房照和一本假土地使用证在被害人韩某1处骗取人民币210000元,之后潜逃。在被害人找其索要欠款后,张先后返还给韩某1人民3000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假私有房屋有权证和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张云鹏在韩某1处借款用两个假房照和一个假土地使用证抵押的情况。(二)书证:1.私有房屋有权证复印件两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张、王奔镇乡建办公室证明、双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均证实了两张私有房屋有权证(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均为假证的情况。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张云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3.借款合同书、房屋买卖契约书、证实了张云鹏用两个假的房照和一个假的土地使用证与韩某1签订借款22.89万元的合同书和这两处房产的买卖契约书情况。4.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3日双辽市公安局将网上逃犯张云鹏抓获,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0日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的情况。5.公民户籍信息,证实了张云鹏及相关人员的自然情况。6.民事判决书,证实了张云鹏欠王某52.6万元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6月23日其父亲韩某1通过王某作中间人,张云鹏用两个假房照和一个假土地使用证抵押,在其父亲韩某1从其手里拿21万元借给张云鹏的情况。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经其介绍张云鹏用两个房照和一个土地使用证抵押,在韩某1处借款21万元的情况;其没有收到张云鹏交给他的19.4万元,张云鹏还欠他52.6万元的情况。(四)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证实了2010年6月23日经王某介绍,张云鹏用两个房照和一个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其借给张云鹏现金210000元,后来就联系不上张云鹏了。张云鹏及其女儿曾还款30000元。后经过核实这两本房照和一本土地使用证都是假的,就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五)被告人张云鹏的的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6月23日经王某介绍,以在白城市镇赉购买价值600000元水稻,差200000元钱的名义,用购买的两本假房照和一本假土地使用证在韩某1手骗取210000元现金,后两次给被害人汇款30000元。经审查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关于被害人韩某1经济损失数额问题,因张云鹏当庭辩解被害人本金应系180000元。自己及其女儿张某曾给韩某1汇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此事实有张云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韩某1的陈述,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张云鹏提出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所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当。鉴于被告人张云鹏有前科犯罪,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二、本案未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1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人民陪审员  周维维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