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国斌、胡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斌,胡伟平,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异3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国斌,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伟平,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第三人:胡勇,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斌与被执行人胡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国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胡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国斌称,第三人胡勇为被执行人胡伟平欠其借款123288.3元担保,在担保期间仅偿还了10000元,现申请追加胡勇共同连带偿还欠款113288.3元及利息。本院查明,2009年7月16日,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斌诉被告胡伟平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胡伟平欠李国斌借款1470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前归还47000元,余款10万元在2009年8月31日前还清。协议签订后,胡伟平未履行,李国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7月25日,第三人胡勇为被执行人胡伟平尚欠李国斌借款123288.3元做担保,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保证期间,胡勇仅给付了10000元,余款至今胡伟平及胡勇均未给付。本院认为,第三人胡勇书面承诺在执行期间为被执行人胡伟平欠款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应依约履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异议人李国斌的异议请求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欢龙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