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费瑞华、黄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瑞华,黄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费瑞华,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发明,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发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