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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柯和军与李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和军,李庭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732号原告:柯和军,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安,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贵州省晴隆县,系原告表弟。被告:李庭荣,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柯和军诉被告李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柯和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和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和军负担。审判员  韩显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