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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赖声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赖声峰,沈伟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北干道天汇园区3栋602室。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磊,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声峰,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审被告:沈伟校,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声峰、原审被告沈伟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被告沈伟校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上虞市盖北镇联合村联围西路64号,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赖声峰的诉讼主张,原审被告沈伟校系上诉人杭州绿馨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希尔顿酒店绿化工程的负责人。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在工程施工期间欠付工人工资为由,以原审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连带清偿欠款并支付利息,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皂户头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审被告沈伟校自2014年3月10日搬至该村居住至今,且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在另案对沈伟校所作调查中,其认可其经常居住地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故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系原审被告沈伟校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沈伟校经常居住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